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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贵州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起草了《贵州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474326150@qq.com;

二、联系人:龙熙,电话:13158068775

三、信函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8号世贸广场b区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封上注明“《贵州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56日。

附件:1.贵州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2.贵州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有关表格(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商务厅

                               2022年422

附件1

贵州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

第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许可管理,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各市、州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下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施许可管理,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立实施规划确认。

第四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并公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报省商务厅确认后公开发布,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工作。

第二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企业新(迁)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应取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点规划确认文件。

企业原址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简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无需办理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改(扩)建设施应在工程结束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新开始建设的行为;迁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从原来位置迁到另一位置新开始建设的行为;改(扩)建是指在原址对经营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大的行为(罐容及站房面积发生变化)。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应列入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并符合第七条规定要求。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3年。自批复之日起,3年内未完成建设的加油站,应向审批部门说明未建成原因并申请延期,审批部门据实结合当地规划执行情况等决定是否批准延期建设,延期建设可申请一次且延期不超过1年。

第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应符合以下间距要求:

(一)各市、州城区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

(二)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网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

(三)水上固定加油站(船)、岸基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

(四)县、乡道沿线零售网点每百公里原则上不超过5座,且相邻两站点间距原则上不得低于10公里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零售网点,应当符合市州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六)国省道网点的设置间距同侧不少于15公里、对侧不少于2公里,距离与国省道交叉的县以下道路沿线加油站不少于2公里;国省道相互交叉,不在同一条道路沿线的相邻加油站设置间距不小于2公里;国省道经过的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路段,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申请表》(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选址位置周边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分布示意图;

(三)选址位置的卫星定位数据。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的企业,应向经营设施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齐全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选址位置应进行现场核查,将初审合格意见和现场核查表,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文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符合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条件的申请,说明理由、退回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其经营设施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符合市级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取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文件;

(二)申请主体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建立健全会计、统计及税务等管理制度,且零售网点的设计、施工、安全、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危化品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五)申请主体应当具有专业化、规范化经营管理能力,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油品走私、超范围经营、以次充好、偷税漏税、商标侵权等违法经营行为,无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申报程序。

取得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文件的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加油站建设竣工后,企业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验收合格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不涉及用地面积变化和罐容调整的原址改扩建项目,项目完工后,无需通过商务部门验收审批,凭相关部门验收文件,返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应提报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文件;

(三)《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权批准确认文件(土地不动产权证)和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除外);

(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八)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印件;

(九)《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十)危化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十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二)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十三)企业经营设施选址位置的现场核查表;

(十四)水上加油站(船)还应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企业应负责上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接受申请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

接受申请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自收齐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检验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复核申请材料,若材料齐全、要件规范,应当受理,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新设立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审批部门应在批复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批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听证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

第四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变更及注销

第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应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格式应符合商务部统一规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满,企业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通过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继续经营申请,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换发新证。

第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涉及到相关证照变更的,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证照变更登记手续,再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变更。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备齐申报材料,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变更地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不涉及迁建的加油站地址更名,应提供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址更名公告;

(四)涉及迁建的加油站地址变更,应提供新(迁)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遗失、损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当向县(区)级政府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损毁的说明文件;

(二)在当地媒体刊登的挂失声明或提交损坏的批准证书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以租赁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成品油承租方应持有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申请办理经营资格变更。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标注“租赁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终止日期。租赁到期不再续租或解除租赁合同后,应由新的经营主体申请注销原承租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出租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为承租方换发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被特许人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还应提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特许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终止日期。

第二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通过收购、法院拍卖等方式取得经营设施产权和土地产权或使用权的,由新经营单位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表》,申请注销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为新经营单位换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发生变化或企业经营类型发生变化的,由原经营单位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经营资格注销,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零售经营新企业设立条件,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重新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通过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经营资格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表》;

(二)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已变更、注销或到期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五章 企业经营规范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从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购进油品。

第三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建立油品进销台账,保留油品来源和销售去向凭证材料,按规定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专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在救灾以及灾后重建等特定领域、特定时段,临时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进行成品油保供的,应当向市商务、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经现场核实,并在批复时限到期后撤除。其他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对外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禁止利用互联网应用软件(平台违法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或进行撮合交易。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歇(停)业。对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营业,超过3个月的,应办理暂时歇(停)业手续,通过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停)业申请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企业方可歇(停)业。歇(停)业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四条   销售替代燃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销售油品的种类、标号、替代能源混配比例。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与经营批准证书相符。

第三十五条   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的,应在加油机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经营”字样。加油站采取托管经营的,托管方管理人员中应具有危化品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省商务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指导各市、州编制本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二)拟定全省成品油流通市场管理制度规定;

(三)指导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审批、按职责分工管理成品油流通;

(四)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成品油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督促指导各市、州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二)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新建、迁建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三)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行政许可,企业证书变更、延期、注销和年检等服务管理工作;

(四)对本辖区内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加强市场调研,及时发现并解决、报告改革后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及管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按职责分工管理成品油流通,开展成品油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七)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成品油流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初步编制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二)本辖区内成品油流通企业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

(三)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改(扩)建审批初审,以及辖区内加油站证书变更、延期、注销和年检等资料初审;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五)按职责分工管理成品油流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管,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加强对当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内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在“贵州省成品油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上传资料进行年度检查验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系统内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对无故不参加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均已被吊销、注销超过3年且该加油站地址不适合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或经营范围不再包括成品油零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超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范围经营;

(三)加装影响燃油加油机数据的设备设施;

(四)篡改、删除燃油加油机、液位仪中的相关进、销、存数据;

(五)替代燃料经营企业未向消费者明示油品的种类、标号、替代能源混配比例进行销售的;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成品油;

(八)销售走私或者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成品油;

(九)不按照有关规定销售散装汽油;

(十)擅自扩建、改建零售网点;

(十一)非法调和成品油;

(十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三)成品油批发经营者采取直接加注的方式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

(十四)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十五)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相符的,或者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未在加油站显著位置标注“特许经营”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成品油是指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站等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是指加油站、水上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站点;水上加油站是指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固定加油船、移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

加油站租赁经营是指加油站所有权人(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将加油站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合同对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

加油站托管经营是指加油站所有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在一定期限内交由托管人使用,由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

加油站特许经营是指拥有与加油站经营相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特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由贵州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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